如何开展不良资产尽职调查?

  • 2022-08-07
  • John Dowson

如何开展不良资产尽职调查?

  从收购方的角度来看,尽职调查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不良资产给收购方带来较大程度的风险,而供给方对不良资产的各项信息了如指掌。

  大多数不良资产均存在瑕疵,供给方仅提供有限的资料,收购方无法通过有限的资料得出资产的真实价值。

  因此,收购方需要在尽职调查中去粗取精、谨慎调查,综合尽调的结果对资产是否具有实际购买价值做出决策。

  不良资产的收购定价决定了资产最终的收购利润。价值折扣越高,收购产生的盈余也就越多。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可以保证不良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通过尽职调查,收购方可以对不良资产的现状、价值走向、瑕疵进行初步了解和基本判断,这种综合性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收购定价的主要依据。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尽管个别资产在长时间持有后价值能够回升,但多数情况下,拖时越长,回收价值越小);

  将需要寻求价值最大化的资产归为一类,等待未来的适当时机;将可以沉淀的资产归为一类,未来通过再投资或经营实现资产的价值。

  尽职调查是指,收购方对不良资产的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等指标进行调查,以用于判断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为日后的收购处置环节做准备。

  初步评估;制定尽职调查方案;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尽职调查任务分配;尽职调查任务实施(阅档、访谈、实地调查);讨论、估值与汇总;提出不良资产处置预案;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1.对法人主体,应当就公司的设立、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银行征信等予以概况说明。

  2.对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人主体,应当对破产管理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债权公告信息及原债权银行债权申报数额及登记事项予以说明。

  3.对自然人主体,应当就其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个人征信、主要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予以说明。

  4.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主体,应当对资产收购方就其所涉刑事案件拟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作出详尽法律分析。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对涉刑犯罪主体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债权人追偿造成的不利的影响,也应当予以分析说明。

  抵押物有权利负担的,如存在多位抵押权人、被租赁、占用、认购、预售、出售等情形的,应当分析其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

  抵押物被查封的,应当对查封时间、期限、查封机关以及查封类型、查封依据、查封范围等可能对抵押权行使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予以列明。

  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在保证金质权有效设立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银行是否扣划保证金冲抵欠付债权以及具体冲抵债权类型(是违约金、利息还是本金)作出具体说明。

  保证金已扣划的,应当对银行直接扣划的合法性作出法律分析。同时,对资产管理公司能否因收购行为取得对保证金监管账户的监管权利、享有保证金质权的风险应当予以法律分析。

  贷前审查或贷后管理资料中有关于保证人财产线索的,无论保证人是否有配偶,均应注意区分保证人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并进行分析说明。

  债权银行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等有委托第三方监管或保管情形的,需要对监管协议、保管协议等内容就债权银行能否将合同权利转移至第三人或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后原合同是否继续对第三方机构有约束力、原债权银行是否已经全额支付相应委托费用等作出分析说明。

  对抵质押、保证担保范围与主合同担保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对担保范围缩小的抵质押物、保证人对应的抵质押权优先权、保证责任进行分析说明。

  资产估值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重点,要从处置角度进行价值分析并估值。资产估值是尽职调查小组讨论后达成共识的估值,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个调查人员进行估值定价。

  抵、质押资产的估值:对有抵押或质押资产的评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应考虑抵押或质押资产快速变现的价值,其次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

  一般在这种条件下访谈过程中企业都会表达相应意愿,此时可以用一个区间来判断该项目的价值,以抵押或质押物快速变现的价格做为底价,以企业访谈过程中愿意偿还的金额作为最高价进行评估。

  保证、信用的估值:对于保证和信用两种放款方式的评估区别是,信用放款只涉及到主债务人的价值估值,保证方式涉及到主债务人和一个或多个保证人的价值估值。

  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估值:若是全面调查,将所有调查企业的估值累计即可,若是抽样调查,则可以根据抽样调查资产的估值除以抽样调查资产的总本金,用该系数乘以总资产的本金,可以初步得出对总资产的估值,再根据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得出整个资产包的估值。

  1.律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包的尽职调查应当穷尽一切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以书面审查为基础,结合相关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落实现场尽职调查。

  3.尽职调查周期比较长的,应当制作工作台账,并定期向资产管理公司汇报,尽调过程中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对口法律人员反映并参加集体研讨,并将研讨结果及相应的风险提示反映在尽职调查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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