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模式、会计计量、税负及估值全解析

  • 2023-04-07
  • John Dowson

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模式、会计计量、税负及估值全解析

  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手段,敦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一方偿还相应债务的清收方式,具体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和信函催收等。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了,债务承担方具有较强还款意愿且有足够的资产能够覆盖其债务。

  即通过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民事督促(支付令)、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靠强制程序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出现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债务履行困难,停止营业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还款意愿差,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等情形。其具体适用情形如下表:

  按照购入时合同约定的投资对价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会计分录为:

  对收购的不良债权核算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持有期间每半年做定期估值,若项目发生浮盈/亏,则体现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待结清时转回。发生估值变动时会计处理为:

  直接追偿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等方式,上述几种细化路径在税收上不存在差异。

  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在受让债权包后,通过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以及委托第三方追偿等方式追偿债权包中债权,收回资金若超过接收债权包收购成本,应为“其他收入”,纳入到每年度应纳税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采用上述方式追偿过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交通费、律师费等。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项规定“其他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良资产转让业务系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将自身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通过组包(根据《关于公布云南省、福建省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等监管规定,组包由10户以上降低至3户以上)方式转让给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受让方通过分拆转让、联合收购等方式进行二次转让,并在此期间实现收益的不良资产经营方式。

  按照购入时合同约定的投资对价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会计分录为:

  对收购的不良债权核算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持有期间每半年做定期估值,若项目发生浮盈/亏,则体现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待结清时转回。发生估值变动时会计处理为:

  通过信托计划认购的不良资产收益权,收购时,按照购入时实际支付款项作为入账成本,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会计分录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不良债权转让主要涉及所得税以及增值税问题。

  企业转让债权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纳入到每年度应纳税总额,若资产包债权全部处置,应由转让资产包债权所得与接收该债权包收购成本的差价作为应税收入,若资产包债权是分户或部份处置,须分别计算相应的接收成本,将直接追偿收回资金与转让债权包所得分别减去接收成本,作为应税税额,纳入到年度应纳税总额。

  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如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明确了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如果是以房地产抵债之后再转让的,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11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权利人销售抵债房产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房产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费用,但营改增后,在收入确认方面和扣除项目方面影响土地增值税计算,如《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3项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为企业应税所得,权利人转让抵债房产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范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扣除该物业抵债成本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而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务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通过重组以优化企业资产质量,从而实现资产价值的提升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债务重组是针对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通过更改债务条款,实行债务合并的方式,优化该类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盘活企业不良资产,帮助企业渡过财务危机的一种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其基本业务流程如下图: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有三种方式:

  将各项非货币性资产资产处置,以资产换现金,用现金来抵债,并确认下相关的损益: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债权人,账务处理如下:

  一是不附加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修改条件后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高于账面价值计算进行营业外收入、低于账面价值进入营业外支出。

  二是附重组条件类业务,对债权人来讲,必须在基本确认收到是才能确认为资产,附条件业务涉及或有应收金额(重组补偿额度)不应该确认,不能计入账面价值,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收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受的股份公允价会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在按照债权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若减少债务人清偿本金受偿或豁免利息,债权人不存在税收问题。同时,债权人可以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实际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并相应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资料需留案备查。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若采用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或减少利息接受清偿的,与直接追偿方式处置不良债权一致,仍应当就利息收入部分申报法定税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2点,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包装组合,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不良资产证券化系由不良资产持有者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SPV/SPT,由其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融资,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投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可以通过信托计划认购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收益权,投资时,按照购入时实际支付款项作为入账成本,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会计分录为:

  市场化债转股是债权人与债转股对象企业在市场的主导下为了各自的利益平衡,双方协商一致将债权转换为对象企业股权的行为。并且在债转股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则、政策、提供担保等适度介入行为不会改变市场化债转股的性质。市场化债转股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后,得以快速发展。该轮市场化债转股强调“市场化”和“法治化”。

  按照购入时合同约定的投资对价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会计分录为:

  对转股后的权益类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持有期间每半年做定期估值,若项目发生浮盈/亏,则体现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待结清时转回。发生估值变动时会计处理为:

  接受债权转股权,可以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其中债务清偿部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应税税额以清偿部分与接收债权包支出差额;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投资入股的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1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3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可见,股权投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符合财税[2014]116号的第4条限制性规定。债权人在接受债权转股权后,在持有企业股权期间,应就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接受债权转股权后,债权人应重视股权退出的税收问题,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3项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总额。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之规定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3点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缴纳增值税。

  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股权转移凭证,应当依据印花税规定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涉及契税,亦切身影响权利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7、9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若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债转股后,权利人成为原债务人的股东,经营情况直接影响权利益。债务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第6条第1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6条第1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根据《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 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整作为一个业务系列,其中涉及到不良资产债权/收益权的收购/转让、债务重组等诸多环节,其会计分录应按照上述不良资产收购转让、债务重组业务方式进行计量。

  破产企业可以申请适当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号),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破产清算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破产企业需要缴纳破产清算所得税。

  破产企业重组涉及资产重组,需适用企业资产重组纳税规定和税收优惠规定。破产企业可以申请适当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处置抵押物是在债权债务届满时,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并未实现,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协商或向法院等司法机构申请,借助司法途径对抵押物进行变现,并将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采用处置抵押物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只适用于先期法律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有效,主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情形。

  实操层面,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收购不良资产成为债权人,需要派出专业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应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将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价格应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难以达成一致,则应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在拍卖操作中,地方AMC可与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经确定处置价格后,地方AMC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通过抵质押物的处置,能够在不影响债务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尽快清偿其债务,能够在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的同时,保证债务人的正常经营。但因为抵质押处置价位普遍偏低,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的初始阶段,处理抵质押物并不具有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的效率。

  以物抵债是非现金资产代替原定货币给付清偿的债务重组方式,涉及税种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消费税、契税等。以物抵债包括以不动产和动产抵偿债务不同抵债物涉及税收不同。

  以不动产抵债,主要是以房产抵债,抵偿债务后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一方面,权利人接受抵债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等过户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2条第3项规定“房屋买卖”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以物抵债亦是一种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等”属于应纳税凭证,以物抵债一般以当事人协议或法院裁定为依据,属于上述产权转移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另一方面,债权人接受以房屋抵债还要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以动产抵债,主要涉及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消费税等。以应税消费品类产品抵偿债务的,如酒、化妆品、烟、小汽车等,若要销售,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附加税。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应税消费品属于“销售货物”情形,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由17%变更为1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规定“销售货物收入”为应税行为,销售消费品所得属于销售货物所得,但应以销售所得扣除该物业抵债成本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即,债权人将抵债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应当缴纳消费税,具体征收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三是销售抵债消费品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附加税。以车船等动产抵偿债务的,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附加税,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附加税等与其他动产无异,仅对车船税作出说明。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凡是符合《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且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缴纳车船税,债权人以车船抵偿债务后,若由自身保有,应当缴纳车船税。但节约能源车船可以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具体的标准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规定,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三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四是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而价值判断是交易过程中无法回避的根本问题,作为使用专业理论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定量的估计和判断的方法,在任何经营过程中都无法回避,尤其是在不良资产经营过程中,资产评估的结论将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决定性影响。具体到资产评估的内容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目前《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标准》(USPAP)以及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评估准则(RICS红皮书)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都是从资产评估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进行规范,有鉴于此,对于资产评估的流程、方法和使用详解也是以资产评估报告为蓝本进行分析。

  资产评估师未来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资产评估特定目的贯穿了资产评估的全过程,会影响着对评估对象的界定、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等多方面内容。是进行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要明确的重要事项。资产评估的结论必须要以资产评估目的为导向。结合具体的业务安排,目前我致残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目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定价,抵/质押,公司的设立、改制、增资等,财务报告、税收评估、司法诉讼评估及其他等。

  资产评估计划为资产评估开展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涵盖评估开展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主要内容。

  在评估正式开展前,应在了解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结合资产评估目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开展过程中的管理规定;评估业务风险、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评估对象及其法律、经济、技术、物理等因素;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相关资料收集状况;委托人、评估对象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情况、诚信状况及其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经验及人员配备情况;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配合情况等主要因素,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确定具体评估步骤时,应明确如下要素:一是评估项目的背景和相关条件,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的重点和难点,参与本项目评估的其他中介机构;二是本次评估所采取的评估方法;三是应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的重点及具体要求,如现场调查目标、现场调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现场调查的协调方式等内容;应明确与参与本项目的审计、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对接安排及注意事项等。

  在评估工作推进过程中,由于前期资料搜集不齐全、现场调查受到限制或委托人提供资料不真实,工作推进后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和增加现场工作时间,从而造成未能按计划完成进度。或者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发现未预料到的资产类型或者业务形态,导致原计划的评估技术思路无法满足需要,又或者由于委托人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评估计划不能如期推进的。应尽快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根据已确定的方案进行调整、对部分评估工作作出重新安排、对评估技术方案进行修正。调整计划要兼顾评估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将评估计划调整导致的成本降低到最低水平。

  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走访,以便对影响资产价值的物理、技术、法律、经济等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为判断资产整体状况、估算资产价值提供合理依据。因此,现场调查主要是了解评估对象的现状(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和完整性、了解评估对象的现实状况)、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一是了解评估对象的现状。一方面,要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其中,在评估对象的存在性上,主要判断评估对象是否真实存在:实物资产主要是通过实地査看、核查合同、盘点、函证等方式核实其存在性;无形资产上主要是通过核査权属文件、申请登记材料、技术文件、第三方证明文件等核实其存在性;应收账款、股权或其他经济权益主要是通过核查会计记录、公司章程、权益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及函证等方式核实其存在性。评估对象的完整性要求上,主要是关注评估对象符合相关经济行为对资产范围的要求,能够有效实现其预定功能。因此既要关注资产物理意义上的完整性,也要关注资产功能上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要了解评估对象的现实状况。对于评估对象现实情况的了解,既要与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相关,支持资产价值的评定和估算,也要能够系统、全面、充分的反映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的实际情况。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其关注重点也各有不同:针对整体企业,主要关注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主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等内容。针对房屋建筑物,主要关注取得方式、建筑物结构、建成时间、地址、用途、建筑面积、长度、宽度、层高、层数等。针对机器设备,主要关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安装地点、规定使用年限、购置日期、启用日期、已经使用年限、设备使用状况、设备维修情况等。 针对存货,通常应了解名称及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存放地点、数量、单价等。针对应收账款等债权债务,则需了解债权债务人名称、业务内容、发生日期、履约及回收情况等。如果资产由于本身本身的特征、存放地点、法律限制等导致评估专业人员无法采用常规的调查技术手段对资产的数量、品质等进行实地勘查,又或者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不提供资产明细资料、产权持有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不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等导致的现场调查受限时,如果所受限制并未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或评估目的所对应的而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或者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弥补不能实施调查程序的缺失,则可以持续推进资产评估业务,但需要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以恰当的方式说明受限情况,所采取的替代程序的合理性以及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影响。如果无法采用替代措施对评估对象进行勘查核实,或即使履行替代程序,也无法消除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则必须终止执行评估业务。

  二是度了解评估对象信息。公开资料方面,首先应从公开市场上独立获取相应资料,市场信息资料应包括交易所公布的股票交易信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各类资产交易所公布的交易信息、各类资产市场交易信息等。直接获得的市场信息往往存在信息不完备的特征,即可能未充分反映交易内容和条件,在收集市场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当事人资料方面,要从产权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处取得如下材料:与资产状况相关的资料,如资产权属证明、反映资产现状的资料等,该部分材料主要通过现场调查程序取得。用于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资料,如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涉及的资产评估明细资料、资产最可能的持续使用方式、企业经营模式、收益预测等。对于上述资料,应要求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评估资料以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等进行确认。监管及权威证明材料方面,应通过实地走访和调研的方式获取如下材料:宏观经济信息、产业统计数据(如库存、生产情况、需求情况)等。查看各级政府部门的资料获取企业相关的信息,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保存有注册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从证券交易机构可以查询上市公司资料,利用这些信息可了解资产所有者的状况;了解其竞争对手状况及其所处行业的情况;对于未上市公司,可从上市公司中挑选可比对象作为参照物,进行类比分析,了解相关状况;从信息服务商或数据提供商中获取上市公司或交易案例的相关信息,以便准确边界的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分析;媒体信息,媒体的信息不仅包含原始信息,并且通常有一些分析信息,有助于评估专业人员加深对所需信息的理解,并能节约分析时间;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及其出版物,便于抓取有关产业结构与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信息,还能咨询到有关专家的意见;学术出版物。法律权属资料方面,在现场调查时间,应取得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对于取得的权属证明进行核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与原件核对,向有关登记管理机构查阅登记记录等方式。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权属证明文件各有不同:如针对不动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矿业权、车辆等实行产权登记制度的资产,权属证明为相应的产权登记文件,比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利权证、著作权登记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针对机器设备和存货等,权属证明主要包括购置合同、购置、付款证明、出库入库记录等;针对企业价值评估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和股东部分权益,权属证明主要包括权属证明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股东登记名册、出资证明、出资协议等;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对于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査验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对于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委托或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二是对于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应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如果无法核査验证的资料是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该资料的不确定性将较大程度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则应在评估结论中予以揭示。

  四是分析资料选用合理方法。首先,由于收集的资料难免存在失真的情况,要对失真的材料进行鉴别和剔除;其次,要对所收集的评估资料信息、数据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分析,以提高评估资料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要恰当的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每种基本方法下还有具体的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重要事项: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要的数据资料以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够收集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试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该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应考虑替代原理,选择信息资料充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过程中所选择和运用的某一方法,应当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排除、否定其他评估方法的做法,作为决定采取某一种评估方法的理由。首先需简单说明总体思路及主要评估方法和适用原因;其次要按照评估对象和所涉及的资产(负债)类型逐项说明所选用的具体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的,应介绍估算公式,并对所涉及资产的重置价值及成新率的确定方法做出说明;采用市场法的,应介绍参照物(交易案例)的选择原则、比较分析和调整因素等;采用收益法的,应介绍采用收益法的技术思路,主要测算方法、模型或计算公司,吗,明确预测收益的类型,以及预测方法与过程,折现率的选择和确定等情况。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不仅要确保满足各种方法使用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还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取得的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调整,确定最终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五是评估技术说明。评估技术说明应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介绍评定估算的思路及过程。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等基本内容。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说明通常包括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和发展前景;企业的业务情况;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评估方法运用过程。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四是过程说明通常包括如下内容: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和依据;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企业经营、资产和财务分析;收益模型选择理由及基本参数说明;收益期限及明确预测期的说明;收益预测的说明;折现率的确定说明;预测期后价值确定说明;其他资产和负债评估说明;评估价值。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比较法或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特点编写评估技术说明。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方法运用四是过程说明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具体方法、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企业经营、资产和财务分析;分析选取确定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的说明;价值比率的而选择及因素修正说明;评估对象价值比率的测算说明;评估价值。

  六是出具评估报告或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应注意审慎性和合理性,具体而言,只有确保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资料完整性、客观性、适时性;评估方法、评估技术思路合理性;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评估参数以及评估结论在性质和逻辑上一致性;对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正确性;对技术参数选取合理性;计算表格之间链接关系正确性;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需审查对各种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数据、参数可比性;最终评估结论合理性;评估报告合规性的前提下,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才有科学性。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规定,资产评估应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也可以是区间值或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

  七是评估结论的外部审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在形成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外部审核。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的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通常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评估方法运用的合理性和评估依据的适当性;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结论或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评估资产需要对外部审核意见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回复,并根据需要对评估结论或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以成本法为基础的不良资产估值方法,假设债务人进入清算偿债阶段,通过企业整体资产变现并以该变现后的价值为基础,根据债权的偿债顺位计算该债权的可能回收价值或回收率

  该方法主要用于计算资产变现价值,因此对破产清算状态债务人进行回收价值评估时有较高的评估精度,但是如其名称所示,假设清算法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方法,但估值中所涉及的无效资产、无效负债、优先偿还债务以及优先偿还费用的确认和具体数额均是通过假设得出,与该企业的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同时该方法没有考虑到企业持续经营对债权价值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估值结果与其真实价值存在误差,不能准确评估待估资产的处置价值,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只能衡量债权价值下限的标准和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处置定价的依据

  信用评价法是一种以指标分析为基础的不良资产估值方法,-般基于待估资产债务人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计算,使用指标体系衡量该企业的信用情况,给出相应的信用等级,再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等级计算不良资产回收的损失系数,最后通过损失系数计算待估不良资产的变现率的一种估值方法

  由于信用评价法的计算基础信息来源于债务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对于仍可维持正常经营,使用未来收益来偿还债务同时具有较规范的财务资料的债务企业具有较好的估值精度,但对于破产、关停和半关停态,需要处置部分资产来偿还债务的企业则缺乏评估能力。但是报表内数据信息的真实程度是否有保证,以及信用评价法中涉及到比较基础选择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程度

  通过选取与待(拟)处置的债权在债权形态、债务人性质、行业特点处置规模等方面类似的债权交易案例(至少三个以上,含三个)进行比较,并通过对其不同的方面进行比较修正,来对待处置债权价值进行分析

  在有活跃公开的市场条件下适用于任何性质的债权评估。但是由于其前提条件是要有可比案例可供选择,如待估资产无法在市场上寻找到相似的案例或是处在一个不够活跃的市场中, 都会使这种方法难以进行,而我国的不良资产交易时差恰恰是一个不够活跃同时信息不够公开的市场。另外,在选择可比案例时,由于历史交易中存在大量的交易案例,能否选择与待估资产在资产类型、交易方式、交易条件都相近的交易案例对估值结果的准确度有很大影响

  1969年由美国兰得公司和道格拉斯公司合作研究发明的一种常用分析方法,也称为专家答卷预测法。这种方法的原理是利用统计学理论,处理分析和归纳数位专家针对同一目标事物提出的意见和结论,将各位专家的主观判断和经验技巧等整合成较为客观的结论,以达到对无法定量分析的问题能够做出有效的判断或预测

  该方法不记名(在向专家征询意见时采用匿名调查,以达到所有参加调查的专家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的联系)、实时反馈(专家结论汇总后,若存在较大分歧或差异,则将所有判断结果反馈给所有参与判断的专家,并进行第二轮匿名调查,以达到对结果的有效修正)、科学性该(使用数理统计的相关理论对所有判断结果进行分析,在多次修正后使所有专家的判断趋于一致)。自美国兰德公司的道尔奇和赫尔曼发明这种方法以来,诸多领域的实践证明该方法是有效的。德尔菲法是处理这类模糊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由于评估时评估人员的经验可以对估值精度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这种方法的说服力很强,也适用于各类资产的估值。但是由于实务工作中所需要评估的债权是大量的,若使用这种方法则需要支付大量的专家费用,使得估值所带来的收益大打折扣,严重违背了经济性的原则,因此除极少数高额不良资产宜使用这种方法外,大部分债权并不适用

  在不良资产处置频繁,市场活跃的地区,可以收集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中大量的历史交易案例,通过分析其交易过程中对回收值产生影响的各因素以及最终的成交价格,利用数理统计的相关理论,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构建回收率的经验方程,在确定该方程中各个回归系数后得到该地区不良资产的预测方程

  回归分析法对于不良债权资产包,特别是信用债权资产包,相比传统的评估方法更为科学、严谨,尤其是对含有大量资产的不良资产包,较拆分后逐个运用传统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即科学又节约了成本。但是历史经验数据的可靠性和交易案例的基础是否充足将是制约这一估值方法重要因素。此外,建立回归模型,确定经验方程,进行显著性检验,涉及一系列的数理统计运算,公式计算难度很大

  评估不良资产价值主要是通过建立评价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因素的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的方法对债权回收率进行确定,进而通过回收率计算债权价值的方法。使用此方法时,一般先构建关于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指标体系,然后由评估人员通过对目标层下的各项指标的两两对比得到各个系数的判断矩阵,然后通过AHP法计算出的权重向量,得到目标层系数的表达式,构建计算模型,然后通过调查和收集待估资产的信息,特别是该资产的主债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信用等级,近年财务报告,企业资产清单等,将这些文字信息数字化,给出对应指标的转化指数,将这些指数代入计算模型即可得到待估不良债权的回收率

  对于评估信用回收价值这种受多方面不确定因素影响的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但是由于目前国内针对企业的纯信用已经很少,这种面对信用的评估方法的用武之地变得很少,同时这种纯定性分析的方法在解决定量的问题上还是缺乏一定的认可度,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很好的演绎但是实践中几乎没有机会使用

  债权企业持有的不良债权可以看成是持有对债务企业不良资产的看涨期权,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在达到合适的价格时执行期权,持有该看涨期权的主要目的是从未来该不良资产的升值中获利。由于不良资产的特点,其期权价值表现为伴随对应资产价值的上升而上升,但是在某一价格点出现由决策产生的价值向分支,若资产管理公司决策为不进行债转股的操作,而是直接进行债务追偿,则期权价值从某一资产价格开始保持不变;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资产置换等操作的决策,即通过债权转换性质拥有了对企业的股权,则期权价值会继续随资产价值上升而上升。因此可以根据计算期权价值的数学模型计算不良资产的价值

  专门针对使用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的估值方法,其在股权类资产的估值方向提供了一种新颖估值思路,但是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计算模型,其理论性太强,同时其核心函数仍然需要使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回归,相当于对一项模糊事物进行了两次含有误差的计算,最终的精度也有待商榷。此外,复杂的理论性和操作难度还有回归需要的大数据都是实践的障碍,目前该方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

  由多种传统预测方法构成的组合预测模型,并通过信息熵的理论来确定各种预测方法的权重,从而达到了减少单-预测方法不准确的目的,使预测结果更精确。由于不良资产的定价受到经济周期、市场透明度、投资者的退出机制、法律体系结构、所处行业特征等宏观和中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企业偿债意愿、企业信用状况等微观因素的影响,单一的评估方法很难准确把握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每个方面

  信息熵模型通过组合预测的方式解决了单一方法的估值误差问题,使评估的精度得到了提升,但是整个方法计算大,对同一项资产使用了数种方法评估再进行组合预测明显既不经济也不效率,虽然在理论角度对评估中的第一指标评估精度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确不能解决实践中最关心的效率和成本问题,所以只能是作为一种理论的可行性,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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