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十种情况!

  • 2022-06-26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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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一直都是离婚诉讼中的一大难点,而房产作为夫妻财产中比重最大的资产,常常也会产生更多的纠纷。

  通过参考相关资料以及判例,总结出以下十种在分割房产是出现的情形,分为上下两篇文章进行阐述,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买房且登记在一人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且是由其与父母共同承担,结婚之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夫妻一方婚前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无论其父母是否出资、还贷,都只属于夫妻一方与其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处理该部分房产的时候,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将房产归于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应对另一方根据共同还贷金额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若产权登记方购房时完全使用的是个人财产,那么一般由产权登记人就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非登记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参与首付出资,那么产权登记方应就另一方的首付出资、共同还贷部分、增值部分均进行补偿。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夫妻与子女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子女还未成年的,在分割的时候应考虑到购房后子女并未出资还贷,所以应酌情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若是夫妻为规避购房政策而离婚购买房产的,应从签订买卖合同时间、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复婚等事实来判断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以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判断依据,但是房屋从签订合同到产权登记是有时间差的,因此判断房屋是否是婚后购买是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来判断。当然也不排除夫妻在婚前以共同购买的合意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此时该房屋应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完全以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其他情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划分,即便该房产的出资主要来源是夫妻一方出售个人房产的所得款,在分割时也不能将该所得款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份额,而是应该将出资贡献较大作为考虑因素与前述条件共同参考,酌情调整夫妻双方就该房产所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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