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普法】双桥区法院:夫妻离婚遇到房产纠纷该咋办?

  • 2022-07-04
  • John Dowson

【菲菲普法】双桥区法院:夫妻离婚遇到房产纠纷该咋办?

  小编为您解答财产分割那些事儿2022年6月9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狮子沟人民法庭两名特约调解员参加调解两件同一原被告的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和追偿权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围绕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和给付房屋补偿款等事宜展开争论。双方经过辖区基层组织、双方朋友、居委会调解未果,原告无奈起诉至双桥区人民法院。在主审法官的引导下,两名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理释明工作。案件争议源自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之间2019年3月的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在离婚后3个月内协助男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办理完产权过户后1个月内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由于争议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男方的商业和女方住房公积金,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同时约定离婚后女方帮助男方偿还5年住房公积金。由于双方离婚时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女方准备协助男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发现双方办理时约定偿还年限为30年,而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是还清。

  当得知这一情形后,女方意识到只能30年后才能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男方名下,限制了自己再次购房的权利,而且男方承诺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也只有等到30年后才能拿到。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想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两件案件实际上是女方请求对原离婚协议既已约定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对此,男方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同意作出改变。因此,在调解之初双方一度陷入僵局。

  主审法官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一旦双方调解不成,很可能要开庭审理,对于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明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宜判决变更。

  为了顺利开展调解,主审法官事先与两名调解员针对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并认真分析了案件调解的难点和注意事项。两名调解员在主审法官的引导下,认真发挥各自在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经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细致分析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内容对双方存在的有利和不利方面,并主动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到场参与调解,最终双方本着互让互谅、互有妥协原则,对于近期可能解决事项约定最迟办理时间,对于可能因政策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事项,达成可期待的远景目标。从上午十时到下午二时四十分,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积极协助被告到银行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争议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个人名下;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5万元房屋补偿款,被告已支付3万元,余款12万元待争议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后,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自房屋产权变更完成后次年1月1日开始分三年付清,每年支付4万元。另约定,双方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争议房屋住房公积金变更至被告个人名下,被告同时支付原告2020年3月13日至住房公积金变更完成之日期间的补偿款。调解是语言的艺术,也是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读懂当事人心理的艺术。本案中,调解员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通过事先分析案件难点,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和诉讼心理,将双方从僵局和对峙中解放出来,引导双方回到解决对方问题、解决自己问题上来,使调解逐步呈现良性态势。同时,法律又不是万能的,有些问题本来是法律所无法介入甚至不能介入的,但是问题不解决又有违当事人意愿,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公平正义,在此情形下,法官和调解员应当站在更高的视角,既要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又要有勇气和担当,敢于在法律框架内预见未知,从而给当事人以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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