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纳热点:租房纠纷案件集锦!

  • 2022-08-03
  • John Dowson

和纳热点:租房纠纷案件集锦!

  和纳律所在实践中承办了不少房屋租赁案件以及相关咨询,发现在租房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忽视相关的法律风险,等到发生相关争议的时候处于很被动的地位。本文旨在提示大家作为承租方在承租房屋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防范法律风险。

  我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处毛坯房出租给我居住,入住后,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到期后,我要求房东返还一个月的租金,算是对屋内地板、马桶、瓷砖等物品的补偿。但房东说他不需要,能拆除的我都可以拆除带走,就是不能对原有房屋造成破坏。我该怎么办?

  和纳说法: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瓷砖、天花板、门窗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其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先生咨询:我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到期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在租住过程中,我想提前退租,于是在8月8日告知了房东,房东也同意了。但我在8月17日搬离时和搬离后多次通知房东进屋交接,房东都未予理会,一直拖延交接。直至8月28日房屋租给了新租户,我们才见面办理了交接。我只愿意付到17日的房租,但房东认为,房屋交接时间是8月28日,租金应该计算至8月28日,因此拒不返还该期间租金。律师,我们俩到底谁占理?

  和纳说法:对于确定好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如果要提前解除,承租方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出租方,给出租方处置房屋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并与出租人协商解除时间。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腾空房屋后要及时告知出租人进屋交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对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出租人也应及时接收房屋,如果怠于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何小姐咨询:你好,我在2021年初和房东签约,租赁期间,热水器坏了,房东说让我自己修,到时候费用从房租里扣,但是现在合同到期,我要搬走了,房东却不肯出这一部分费用了,说是我用坏的,就应该自己承担,我想问下,房屋内摆设的家电等物品,如毁损了到底由谁来担责?

  和纳说法:如双方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租赁房屋内的设备出现自然耗损时由租客自行承担的,那么应由租客对租赁房屋内的设备进行自行维修。如未明确约定,则由房东来负担。

  佟女士咨询:2021年6月初,为了工作方便,我通过某中介公司在单位附近租了套房。签订合同时,房东虽然没有出面,但我仔细审查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产证,以及房东出具给中介公司的《委托书》。当天,我便把一年的租金全额汇入了中介公司的账户。但这两天我却接到房东的电线个月房租,要求我搬走,可我明明已经交了一年的房租给中介啊,房东有权要求我搬走吗?

  根据委托关系的基本理论,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那么不管房东是否实际收到租金,租客如果已经完成了租金支付的合同义务,房东无权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例中,房东未能收取到的租金,应当向中介公司进行主张。

  当下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你在租房的过程中有遇到什么不合心意的事情吗?如需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我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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