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

  • 2022-11-25
  • John Dowson

责任是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我们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理,党委党组权力和纪检监察机关权力也须有“制度笼子”的约束和规范。党委党组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必须负起相应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具有监督权力和执纪权力,必须负起相应的监督责任。责任即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止党风廉政建设沦为一纸空文。

  主体责任具有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党组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监督责任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主要内容包括:协调责任,要求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执纪责任,要求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性和公信力。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职能部门,在“两个责任”的承担过程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要主动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履行反腐职能,推进法治建设,参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体系,这是检察院对外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体现;另一方面自身要强化检察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检察权力科学有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是检察院对内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体现。对内“两个责任”是对外“两个责任”的基础和保障,对外“两个责任”是对内“两个责任”的体现和运用,内外“两个责任”承担与否,直接关系到检察人员的廉洁性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主体责任要为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监督责任要为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有利于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为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有利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主业,为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强化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当前,要避免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的不足,各级党委党组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对领导干部错误思路和作风实行“三疏”态度即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疏于监督,放任一些领导干部滑向深渊,带坏队伍风气。要狠抓制度建设,强化责任分解的强制力,既有常规工作的部署要求,又要突出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特点,建立严密的责任落实机制。责任追究是强化主体责任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要做到问题出现在哪里,责任就追究到哪里,及时追究主体责任人在党纪、政纪和组织方面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软任务”变成为“硬指标”,使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形成完整链条。

  强化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当前,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体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防止由监督主体变成执行主体。要推进体制创新,强化“两个为主”,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惩治力度,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做到“真兑现”、“硬挂钩”。要避免纪检监察干部产生顾虑、懈怠、庇护等不良心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明哲保身、无所事事,更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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