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跌停强制平仓“老股民”被判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元

  • 2022-08-19
  • John Dowson

股票跌停强制平仓“老股民”被判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元

  股民张先生融资购买某股票,该股票停牌,复牌后连续跌停。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后,因融资债务未获清偿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近日判决张先生向证券公司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元,并支付收市费用负债、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

  原告某证券公司诉称,张先生在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初始申请授信额度415万元,后经多次调整授信额度达5000万元。张先生分四次融资全仓购买某股票,后该股票停牌。证券公司依约要求张先生补足担保物或偿还负债未果,复牌后即对张先生购买的该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因该股票连续跌停平仓所得不能偿还融资债务,证券公司诉至法院。

  张先生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融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而证券公司时隔两年才强制平仓,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不同意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证券公司就合同展期以及平仓的操作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标的证券停牌,融资融券可以顺延,从复牌起不超过六个月,期间正常收取息费。本案中,标的股票在2017年4月17日停牌,2018年1月24日复牌。复牌当日证券公司就进行了强制平仓操作,符合张先生自己申请的展期期限。因股票一直跌停,未能完成强制平仓,不能归咎于证券公司。此前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追加担保物、补充保证金,张先生未能及时追加,所以张先生构成违约。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等,符合合同约定。

  法官提醒,融资融券需谨慎,理性使用授信额度。“证券投资者需对证券市场以及融资融券的高风险具有清醒认识。”法官介绍,本案中的张先生于1994年就开立沪深两市账户,属于经验丰富的“老股民”。在办理融资融券授信时,也完成了风险评估,证据显示证券公司备案的评估表中记载张先生投资风格为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但即使这样的“老股民”在遇到股票跌停时也要面对多年利润全部亏损并负债的事实。因此在办理授信业务时一定要理性认识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被强制平仓的后果,谨慎操作。

  此外,法官建议,要准确理解专业名词,细看合同条款。融资融卷合同属于专业性强的金融合同,涉及较多专业名词,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对合同中释义的专业名词准确理解,例如“信用账户”“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避免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业务合法权益的理解不透彻、不准确造成损失。在此基础上,再仔细阅读合同的其他条款,对约定的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及可能隐含的风险都要充分认知。

  最后,法官指出,投资者在融资融券时,应对强制平仓有关的条款有充分认知,并为自己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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