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炒股被强制平仓

  • 2022-10-01
  • John Dowson

融资炒股被强制平仓

  昨日,陕西证监局公布了一起颇具“悲情”的融资融券强平纠纷案例。股民被券商强制平仓,损失惨重,一怒之下投诉到证监局,要求券商赔偿损失。但是,结果出乎意料,证监局认定,此事属于对合同存在不同理解,应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

  这个案例正发生在去年那场无比惨烈的股灾期间:2015年7月,陕西某ZS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N先生,于7月6日收到追缴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其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保证金,并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至约定比例,否则ZS证券营业部有权对其账户资产进行强制平仓。

  正是在去年7月第一次股灾之时,证券公司给N先生下达了按期补充保证金的“最后通牒”。无奈之下,N先生于7月6日、7日卖出部分股票补充保证金。7月9日,ZS证券营业部对其账户资产进行了强制平仓,卖出其部分股票。然而,在其后的三个交易日,上演了“惊天大逆转”,指数报复性强力反弹,上演多日千股涨停。N先生被强平卖掉的这两只股票也连续涨停。

  在黎明前最黑暗的时候,被强制平仓,N先生认为ZS证券的强制平仓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并以ZS证券在执行强制平仓前未电话通知其为由,向陕西证监局投诉ZS证券违规,要求陕西证监局勒令该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N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其实,在去年7月股灾后,曾经有多名西安股民给华商报记者反映过类似事件。

  “股灾给了我深刻的教训。”去年8月,在西安市含光门附近工作的郝先生对华商报记者说,20多年痴迷的他,看准了去年年初的大行情,以70万元的本金,按1:1的杠杆配资满仓入市。经过一段时间的滚动操作,以及不断追加配资,6月18日市值最高达到了近500万元。股灾发生后,他几乎全仓被套,也没有多余资金追缴保证金。

  7月9持有的股票早盘近乎跌停,已经到强制平仓线以下。尽管郝先生苦苦哀求希望券商手下留情,并四处借钱追缴保证金。但券商并没有等待,早盘全部卖出他持有的一只股票。被强平的这只股票,让郝先生的市值缩水近百万。此后,惨遭巨额损失的郝先生,眼看着疯狂上涨,手中既没有股票又没有资金,缺乏资金的他无力回天。

  随后,郝先生满腹愤怒,认为在“救市”的大背景下,券商不应该强制平仓,把券商投诉到了监管部门。

  那么,N先生和郝先生的投诉最终结果如何?经陕西证监局调查认为,ZS证券营业部在N先生融资融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比例(160%)时,已通过约定的方式(邮件)通知其追加保证金,并提示其若未达到约定比例,将对其账户资产强制平仓。N先生在卖出部分股票补充保证金后,维持担保比例并未达到约定比例。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ZS证券营业部“可以不再通知客户而直接对其账户资产强制平仓”。

  因此,陕西证监局认为,投诉人N先生与ZS证券对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等事项存在不同理解,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监管部门职责范畴,而应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

  “经过去年的股灾,现在投资者融资融券大多比较理性。”昨日,国都证券祝波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券商强制平仓,是为自身的利益安全负责,也是依照和投资者达成的合同约定操作,可以说合理合法。不过,投资者应该认识到,融资融券有高风险,投资者应该在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内适当配资。

  既然监管部门认定为合同纠纷,那么股民走调解、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扣新律师分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资者,和券商签署了融资融券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合约行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有明确的强制平仓条件,要保障券商的本金安全,投资者在协议中已经授权券商可以达到一定条件下平仓。

  从法律方面来看,田扣新建议,双方调解解决,结果最为理想。一般来说,强制平仓后,券商的本金得到保障,同时还有利息等收益,因此调解时券商或给投资人适当补偿。一旦走诉讼渠道,由于合约条款的限定,投资人得不到任何补偿。为了规避被强行平仓,投资人也可以采取离婚诉讼冻结财产,申请法院保全等法律措施,延缓被平仓的时间,等待市场可能的上涨,当然,这样做有违契约精神。华商报记者 刘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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