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来了!反催收、催收、助贷和借款人特定行为构成违法严重的会坐牢

  • 2022-11-20
  • John Dowson

新法律来了!反催收、催收、助贷和借款人特定行为构成违法严重的会坐牢

  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法》(简称“反诈法”)经全国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催收作业流程里面,有一步是让逾期借款人购买电话卡,然后将电话卡在内的资料寄送给反催收组织。

  反催收的这种使用他人电话卡,叠加收取了借款人费用后无法达到承诺给借款人的减免、延缓还款或者停催等等效果,也可能被借款人视为行为报警处理。

  在2019年的文章《 电销、催收小心!头部话机系统刚被封停 》中,第一消费金融就曾揭秘过一种催收话机,该话机就可以切换IP和里面的话机号,只要给运营商交钱,催收公司可以开全国任何地方的,让借款人接受的号码显示来源在全国不停切换如四川乐山、广东广州和云南保山等等。

  很显然,催收在作业时隐匿真实的话机信息,对借款人进行欺诈,以防被借款人知道自身呼叫方面真实信息的根源,还是在运营商。

  数年前714高炮、超利贷盛行时,产业链的一个细分生意是找被社会淘汰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买卖营业执照,以及应用店上架APP,等等生意。

  “扫黑除恶”时不少平台被打掉,其中一项罪名及罪,具体表现是实际收取费用、收取名目,与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不一致。这类平台在2021年以来已经卷土重来。

  反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广告推广服务。有了这一条,一些来源不明、运营主体不明、合同协议工商主体不明的线上高利贷平台的行为,在市场开始运作即违法,而无论其开始放贷没有。

  反诈法第二十条申明设立APP须向工信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要求为APP提供封装、分发的,应该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功能、用途。该条还规定,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实际上那些无资质、利率超高、催收非常暴力的平台的APP,一般都是通过分发平台之外途径下载传播,比如苹果店是通过testflight让借款人完成安装。

  国内信息泄露的源头一般有被动的如政府平台漏洞(如医保的核酸平台漏洞),主动的如运营商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卖出公民信息,类似的主体有银行、消费金融在内的放贷方,催收公司转卖逾期借款人信息,线上无资质民间借贷平台转卖借款人给别的放贷平台,楼盘售楼处,海外黑灰产,警方里面的卖信息的黑警,等等。

  目前,警方以涉嫌罪名打击反催收才开始,也许是受到放贷方、催收方的联合打击反催收行动今年才开始发力有关。不详细展开反诈法第二十五条讲的各个方面,仅仅以导流这一块来看,第一消费金融持续接到关于李彦宏的百度、张一鸣的字节跳动(抖音、今日头条)和马化腾的腾讯投资的SOUL等等持续为反催收提供广告引流服务。

  反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反诈法第三十条对上述法律义务做出了要求,指出“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如果违反了,反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比如逾期借款人不还钱,买电话卡寄送给反催收,被查出来会影响其信用记录。目前尚不清楚会如何上报个人信用。

  第一条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信网络,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反电信网络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工作。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门完善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国务院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第一消费金融:这是啥有人知道吗?谁在具体负责建设,具体怎么认证有哪些要素,数据哪里来的,技术谁支持?钱从哪里来?),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前往电信网络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活动。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反电信网络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反电信网络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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