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法宝双语案例

  • 2022-11-24
  • John Dowson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法宝双语案例

  本期双语案例推送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尚芸、周仁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等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有在联合建房办公室对小区公共建设费用“决算审核报告书”进行审核批复后,才能按决算报告书向业主请求收取公建公摊费用。如果联建办只是收到决算书不对决算报告书进行审核,房地产公司无法向业主主张权利。也不代表购房户作出拒不支付此部分款项的意思表示,即房地产公司此时并不能知晓其权利被侵害,如果以后房地产公司起诉购房用户绝不支付公建费用,联建办收到决算报告书的时间不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出卖人可以延期交付商品房,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申请办理义务的期间,应认定为出卖人顺延交付商品房的期间。但出卖人在顺延后的交付日期仍未交付房屋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支付顺延交付日期至买受人取得房屋期间的违约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定金和大部分房款,说明买方已经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后卖方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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