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2022-11-27
  • John Dowson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业务指导。

  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定相关的住房政策,参与编制城市住宅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牵头负责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有关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参与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屋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屋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

  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确定和竣工验收的监管,指导物业管理承接查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负责制定房屋权属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平台并实施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等工作;负责房产测绘的行业管理。

  负责拟定危旧房改造政策,负责拟定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市区危旧房改造;负责老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

  负责直管公房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负责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

  负责房产信息化建设,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分析,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和决策依据。

  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部分筹集与管理、住房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协调和使用管理工作。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常州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4号)、《城乡规划法》

  某小区业主在外墙上开门(窗),物业公司制止无效后向局举报,市局执法人员到场调查后,发现该业主破坏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属于在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当即通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该业主改正,并予以罚款。如涉及到业主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则由局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

  向社会发布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证、楼盘销售、房价备案、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企业资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白蚁防治工程竣工、行政处罚等涉房信息。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并为中心城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便捷服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依法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相应罚款;对不按规定公示相关预售材料的,责令限期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是否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以及未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视情节分别责令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处以罚款。

  房屋结构改造是否存在下列情形: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是否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纪活动;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是否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房地产活动。

  对不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相应罚款。对不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估价活动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给予警告,记入信用档案,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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