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023-03-14
  • John Dowson

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7.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名,代表股份数 327,604,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9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 2人,代表股份数为 327,604,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91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月华、邵玉娟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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