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 2022-11-25
  • John Dowson

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债权转让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的债权信托,有着有别于普通债权转让的特 殊规定。笔者拟在本文中对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导致担保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进行的信贷资 产信托的有关特殊规定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在今后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更为透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 法》”)已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文亦将考察《物权法》的实施会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物权的转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 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能够适用上述规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不仅包括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还包括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而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债权,由国有银行或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后即对债务人生效,并不需要像其他债权转让那样得依《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 转让通知。这亦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在程序上的重大差别。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以打包的方式受让和转让不良债权,不但债权标 的额巨大,而且借款人数众多,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如必须以通知方式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势必增加原债权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减缓 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因此,此规定减轻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和转让金融不良债权时的义务,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不良资产。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 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但根据该条例的上位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仍 应当通知担保人或针对担保人发布债权让与公告。

  因此,在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条件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并无二致。

  2、《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对于该条中的“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债权转让应经担保人同意以及担保合同未对主债权转让是否需经担保人同意作出 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而无论担保人是否同意债权转让,均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禁止主债权转让 的,在保证担保方式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主债权转让有 效,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下,由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均未对此种情 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认定原担保合同禁止主债权转让的约定有效,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转让债权,抵押人、质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债权转让仍然有 效。

  但在实务中,银行担保合同中一般不会有担保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使得该条规定的针对性有落空的架势;倒是主合同中一般会有合同变更需经合 同对方同意的约定,然而无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或是《若干规定》、《补充通知》等有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对此问题 却并没有任何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主合同中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则不良债权转让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应视不同具体情况而定。国家为实 现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化解潜在金融危机之目的,在既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国有银行将不良政策性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致债权转让的,即使主合同约定 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该债权转让亦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为这是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强制手段介入私法意思自治领域;除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不良 债权转让,如主合同中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则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该债权转让需经债务人同意。

  同样,对于主合同中禁止主债权转让的,如该债权转让属于国家为实现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化解潜在金融危机之目的,在既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国有银行将不良贷 款政策性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致,则该约定无效;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不良债权转让,如主合同中有禁止主债权转让的约定,则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 治,债务人可主张该债权转让无效。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评论留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