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十年话变迁:婚后的房产纠纷

  • 2022-08-20
  • John Dowson

房地产法律十年话变迁:婚后的房产纠纷

  系列专题报道,细数房产法律的变迁。党的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巨变。纵观各行各业取得的辉煌成就,不难发现,任何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离不开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有力“辅佐”。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里对于子女婚后购房,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款的性质与原《婚姻法》的认定有着很大的差别。

  2019年8月小赵与小张登记结婚,次年3月小赵与小张夫妻二人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价值925000元,小赵、小张共同出资425000元,小赵的父母为小两口购买房产出资50万元,此后房产登记在小赵名下。2022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赵与小张闹起了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分割问题发生了争议,遂起诉至法院。那么小赵与小张婚后的这套房产离婚后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建营: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即为:小赵父母出资款的性质如何确定。按照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但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通俗的讲就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如果对于出资款的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房屋产权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小赵父母为小赵夫妻出资买房时未明确约定出资款的性质,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应当推定为老两口对小赵夫妻双方的赠与,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小赵和小张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案涉房产估值120万元,房产归小赵所有,小赵补偿小张50万元。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建营:建议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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