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00215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 2022-09-26
  • John Dowson

正邦科技(00215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19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 日,限售股份起始日为 2020年 9月 22日,发行时承诺的第二个限售期限为 24个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7人。

  2、2019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835,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62%。

  3、2019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2年 9月 28日。

  1、2019年 12月 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9年 12月 26日至 2020年 1月 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年 1月 7日披露了对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 1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0年 1月 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年 1月 20日为授予日,向 1,3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2,48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0年 3月 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年 3月 2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王永红先生授予 15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 3月 8日及 2020年 3月 16日公司分别完成了对首次授予及暂缓授予人员 1,271人共计 49,370,000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最终授予价格为 7.56元/股。

  7、2020年 5月 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0年 5月实施了 2019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7.56元/股调整为7.49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年、2018年及 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7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共计 20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8、2020年 7月 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0年 7月 2日为授予日,向 260名激励对象授予 5,3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0年 8月 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年、2018年及 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4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授予共计 35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0、2020年 8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4名离职人员(均为首次授予对象)共计 19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1、2020年 9月 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19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5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中:48人全部放弃,2人部分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750,000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人数由 260人调整为 21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370,000股调整为 4,620,000股。

  12、2020年 10月 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8名离职人员授予共计 980,000股(其中首次授予 16人共计 560,000股,预留部分授予 2人合计 42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3、2021年 2月 25日,公司分别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年及 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授予的 103名离职、考核不达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合公司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078,500股(其中首次 87名共计 1,768,500股,预留 16名共计 31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8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3,00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4%(其中暂缓授予 1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6月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7.49元/股调整为6.79元/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9.08元/股调整为8.38元/股。

  15、2021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2019年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95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1,630,000股(其中首次81人,合计1,400,000股;预留14人,合计230,000股)已获授但尚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1年 8月 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年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5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 2,885,000股(其中首次 121人,合计 2,295,000股;预留 30人,合计 59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53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88%。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1年 12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34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 2,127,500股(其中首次 102人,合计 1,842,500股;预留 32人,合计 285,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2年 2月 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54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共计 958,000股(其中首次 43人,合计 818,000股;预留 11人,合计 14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6,942,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4%(暂缓授予 1人本次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2年8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30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75,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83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6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年 7月 2日,上市日期为 2020年 9月 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2年 9月 21日届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生猪销售数量为基数,2021年生猪销售数量增 长率不低于 120%。

  公司 2021年生猪销售数量为 1492.67万 头,相比于 2019年生猪销售数量 578.40 万头,增长率为 158.07%,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 为 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解除限售系数 100% 70% 5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C”以上,则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详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021年度,本次激励计划 78名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中,77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A, 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全部解锁;1人 绩效考评结果为 D,本期不予解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7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35,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62%。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已离职人员外,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1、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7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考核年度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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